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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6-10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中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規模標準是什么?
您好,您提到的有關入河排污口規模標準的問題,建議參考《入何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分類》(HJ1312-2023),“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規模以上的工礦企業入河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進行重點監管,規模以上是指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a)日排放水量300噸及以上或者年排放水量10萬噸及以上的; b)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噸的; c)其他單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