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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6-08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修改單從2026年4月1日開始實施,帶獨立熱源烘干磨增加氨排放濃度檢測。之前申報環保稅時核算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種污染物排放量并進行環保稅申報,從2026年4月1日起是不是要增加氨排放量核算,并取顆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四種污染物排放量前三種進行環保稅申報?
您好!根據《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修改單規定,自 2026 年4 月1日起,帶獨立熱源烘干磨的水泥企業需新增氨排放濃度檢測。氨已納入《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屬于應稅大氣污染物范疇。新標準實施后,企業應按規定開展氨排放監測,并依據監測數據核算排放量,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可追溯。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因此,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您單位需將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全部應稅大氣污染物納入核算范圍,按污染當量數排序后,取前三項污染物進行環保稅申報。若氨的污染當量數進入前三序列,則需將其納入申報范圍;若未進入前三,仍需完整留存氨排放核算數據,以備稅務和生態環境部門核查。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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