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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5-29
公司向供應商買了有一批PCB原材料,存放了10年都未在板上做任何加工處理,現在要對這一塊超期原材料進行處理,該批原材料是否能退回原供應商?這樣是否合規?如果不合規要如何處置才合適呢?
您好,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4.1款,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下列喪失原有使用功能,且無法通過修復、加工行為恢復原始用途的物質,屬于固體廢物:a) 生活垃圾。 b) 在銷售、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因各類原因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和使用的物質[見附錄A.1a)]。 c) 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使用過的一次性物品,以及其他不能按原有用途使用的非耐久性日常 用品[見附錄A.1b)]。 d) 生產活動使用過程中,因沾染、摻入、混雜無用或有害物質,或發生化學變化,使得其物質組 成不能滿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的生產物料[見附錄A.1c),4.2.1規定的情形除外]。 e) 非正常生產活動中產生的損毀或殘余物質[見附錄A.1d)]。 f) 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因外形、粒徑組成、有效物質含量不能滿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而被放棄使 用的生產物料[4.2.2a)規定的情形除外]。 g) 存在外觀缺陷、功能減退,或使用壽命到期等原因,不能滿足使用要求而被原使用者放棄的耐 久性消費品[4.2.2b)、4.3規定的情形除外]。 h) 因其他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為災難因素造成損壞的物質(4.2.2規定的情形除外)。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電路板(包括已拆除或者未拆除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及廢電路板拆解過程產生的廢棄的CPU、顯卡、聲卡、內存、含電解液的電容器、含金等貴金屬的連接件屬于危險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45-49。 《中國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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