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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5-12-23
第十二條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已經三年了,企業員工離職了,原本的現場副指揮(a員工,已離職)換成了在職的b員工,副指揮崗位依然存在,這種情況屬于重大變動嗎?需要再請專家開會嗎?
您好!您所描述的情況不屬于重大變動,企業需進行回顧性評估并編制預案后備案,無需召開專家評審會。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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