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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5-10-15
我想咨詢一家擁有排污許可證的企業,能否在排污許可證的經營場所以向他人租賃場地的方式,供他人共同排污呢?即享有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是否可以以租賃場地的方式共享排污指標,一證多企排放問題是否合法呢?
您好!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由生態環境部制定并解釋,如有疑問,建議通過“部長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徑向生態環境部咨詢。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