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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5-09-19
《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22條中所規定的“近二年”是指以當次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二年。在計算“近二年”的標準中,請問上一次違法行為終了之日是以復查完成整改之日期為準,還是以處罰決定書的日期為準呢?
您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十二條 本《裁量權規定》所稱“近一年”是指以當次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一年;“近二年”是指以當次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二年;以此類推。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