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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4-21
您好。一、根據2020年6月24日部長信箱的回復,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公用設施用地不屬于“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類別,“農用地”變更為“公用設施用地”的情形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二款。但如果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一款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釋義,“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該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此條是關于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從省自然資源廳獲悉,不存在農用地直接轉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先轉為建設用地,再賦予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