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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5-11
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能否開展經營性露營項目,只是單純的露營,無硬底化,無餐飲住宿,配有臨時移動廁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外運處理。
您好!《水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均明確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按照原環境保護部的相關答復,“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也應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即使建設項目將排放的水污染物轉移至保護區外處理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險,威脅飲用水安全,因此,原則上不應審批此類建設項目。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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