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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5-07
我單位擬建設食品制造項目,項目污水處理站臭氣采用活性炭吸附處理,主要吸附氨、硫化氫等惡臭物質。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此類不屬于“VOCs治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請問此廢活性炭是否仍需按危險廢物管理?
您好,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排除危險特性的物質,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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