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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4-23
我司承接的金屬制品加工項目重大變動事項中,涉及切割、冷鐓、CNC等工序,加工過程以潤滑油作為輔助材料,所用潤滑油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 根據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第三點明確規定:“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不要求無組織廢氣采取收集措施”。 鑒于本項目上述工序所用潤滑油VOCs含量(質量比)已滿足“低于10%”的條件,但無對應低揮發性文件做參考依據,請問是否可以參照該文件要求,不對切割、冷鐓、CNC等工序實施無組織廢氣收集措施。
您好!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建議企業根據自身揮發性有機物材料使用實際情況,按照該文件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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