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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4-10
請問《關于發布《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粵環辦〔2020〕51號)是否現行有效,編制指南中表4-1中較大環境風險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合并編寫是否可行?
您好,該文件現行有效,較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合并編寫。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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