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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6-02-11
建設項目勞動定員10人,環評報告中明確“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B級標準中較嚴者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放至污水處理廠處理?!睂嶋H建設過程中,由于項目所在區域市政污水管網未鋪設到位,建設單位擬配套“三級化糞池+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后回用于廠區綠地綠化。請問這種情形是否可以界定為非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您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若變更涉及的環境保護措施未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或不利環境影響加重,則一般可界定為非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在您描述的情形中,生活污水處理方式的改變(由排放至市政管網改為自處理后回用)是基于區域市政污水管網未鋪設到位的實際情況下進行的調整。這種調整未改變項目性質、規模、地點及生產工藝,且處理后的生活污水回用于廠區綠地綠化,未增加環境影響。因此,這種變動通常被界定為非重大變動,可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建議您在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如實說明這一變動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確保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